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支持和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三种定价形式:
(一) 市场调节价:即对绝大多数市场竞争充分、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价格。目前,杭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超过96%,如商品房、粮食及其制品、日用百货、建筑材料等均已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 政府指导价:即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竞争尚不充分,根据政府定价目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价格。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三) 政府定价:即对极少数资源性、垄断经营或者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根据政府定价目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直接制定价格。如水、电、管道煤气等价格。目前,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国家、省、市分级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地市级以下财政、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依法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收取的费用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费不属于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