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领导反感以下几类“加班”员工: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内不能完成基本工作量,因能力不足而加班;
因上班时间干私活规定的公务没有完成而加班;
为了讨好喜欢加班的上司而“表现型加班”;
为了获得额外“加班费”而将正常工作量“稀释加班”;
以“加班”为名上网干私活或者“不务正业”等等。
因此,在“合法加班”的企业里,要避免上述不良的“加班”行为。
加班是一把双刃剑。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加班。作为正常时间管理和系统管理的一种补救措施,加班只能被当作一种例外来处理。以“加班”来衡量是否敬业的观念应该抛弃了。不管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该提高工作的质量,从而提高生命的质量。时间就是效益,时间就是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