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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赠品也享有“三包权”
  买够一定金额的产品,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赠品,可如果赠品出了问题,没有标示生产日期,消费者是不是可以像正品一样向商家索赔?

  上个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向广大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赠品”不能免除质量责任。只要产品一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且这种所谓的“赠品”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后果的,依据《产品质量法》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浙江省消协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消费者获得商家返还的一定比例的赠品或者奖品,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的,商家已经将赠品或者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或奖品的成本。所以,商家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商家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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